《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国-智利海关AEO互认安排》)已于10月8日正式实施。

  根据《中国-智利海关AEO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两国AEO企业将享受到双方给予的降低单证审核率和货物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实施优先查验及通过设立联络员沟通解决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等多项便利措施。两国AEO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的货物通关时间将明显压缩,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也将相应得以降低。

  据了解,智利是中国在南美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经贸往来密切,宁波企业与智利商户的商贸往来稳定。《中国-智利海关AEO互认安排》的实施,将推动中智双边贸易迈上新的阶梯,也将为宁波不少外贸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海关提醒:中国企业从智利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出口报关单“境外发/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收货人编码”一栏,以及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收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该境外发/收货人的AEO编码(国别代码CL+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CL0123456789”);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AEO认证企业需要将自身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中国、智利两国海关在确认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稿源:天津海关(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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